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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郵件處理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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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郵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5 條
欠資郵件未經付清欠資及欠資手續費者,不予投遞。收件人拒付欠資及欠資手續費,或因不能投遞退回原寄郵局時,向寄件人收取;寄件人拒絕交付者,依無著郵件規定處理。
國內欠資信函、明信片經退回原寄郵局,由寄件人付清欠資及欠資手續費者,得由寄件人於交付時,申請將該信函、明信片再向收件人投遞。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