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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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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郵政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5 條
無法投遞之包裹,因往返詢問,致內容自然變質或消滅者,郵局不負責任
。
無法投遞並經寄件人表示拋棄之包裹,按無著郵件處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