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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5 條
(因條文排版無法完整呈現內容,請詳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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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標誌「警5○」,用以促使車輛駕駛人小心駕駛。設於危險路段將近之處。
本標誌下緣應設附牌,說明危險原因。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