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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核子反應器設施安全設計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5 條
核子設施應設置實體系統或執行作業流程管制,並儘可能採取安全之空間配置方式,防止核子燃料貯存及吊運時發生臨界現象。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