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1/23 18:03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5 條
工業主管機關開發之工業區,除配售之社區用地外,其土地或建築物出售
時,承購人應按承購價額之百分之一,繳付工業區開發管理基金。
前項工業區開發管理基金,工業區屬中央工業主管機關開發者,由經濟部
設置;屬地方工業主管機關開發者,由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設置。
工業區開發管理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分別由行政院、直轄市或縣 (
市) 政府定之。
大法官解釋(舊制)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