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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5 條
依本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免徵地價稅或田賦時,由工業區主管機關將土地
清冊逕送該管稽徵機關減免之。工業區主管機關並應在土地出售後一個月
內,將承購人承購之土地標示面積及承購人地址等,通知該管稽徵機關及
地政機關徵收地價稅。
依本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免徵地價稅或田賦之土地,於出售與興辦工業人
後,應自出售之次期起徵收地價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