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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規劃興建經營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園區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5 條
興辦工業人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租用工業專用港內碼頭用地後,其工業專用港內碼頭之興建,準用第四條至第二十條之規定;其餘港務相關事項,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及第五十條所定之管理規定辦理。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