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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期貨經紀商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5 條
期貨經紀商應按月編製對帳單一式二份,並於次月五日前填製,一份送交
期貨交易人,一份由期貨經紀商保存。
前項對帳單之內容應包括左列事項:
一、期貨交易人姓名及帳號。
二、當月所有成交交易之種類、數量、單價、日期。
三、當月期貨交易保證金、權利金交付明細。
四、期貨交易人在期貨交易保證金、權利金專戶存款之提存情形及月底餘
額。
五、期貨交易人之期貨交易明細、總額、交割月份。
六、交易手續費、稅捐之明細及總數。
七、交易盈虧之明細及總數。
八、其他有關期貨交易之事項。
期貨經紀商應保存對帳單二年。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