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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關稅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5 條
依本法第七十條規定徵收報復關稅,得按下列各款之一採證之:
一、運輸機構或團體提出之事證。
二、我國駐外經濟、商務機構之調查或研究報告。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