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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信託業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5 條
違反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以上六百萬元以下罰鍰。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