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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軍事徵用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5 條
地方或高等軍事徵用評定委員會對於評議賠償金額或價格後,應即以決定
書通知應徵人。
圖表附件:
附件十六:軍事徵用評定委員會決定書.PDF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