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1/22 01:59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
軍事徵用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5 條
前條起訴無停止徵用之效力。但法院於判決前以裁定停止徵用者,不在此
限。
第二十八條但書之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