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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兵役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5 條
本條例第四十六條第四項第二款所定因作戰或因公致傷、身心障礙或本條例修正施行前年滿八十五歲以上之校級以下軍官、士官支領退休俸者,其優惠存款利息不列入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三項規定之修正施行前給與計算基準調降項目。
前項人員,以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三十日以前退伍除役而支領退休俸者為限。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