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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推動促參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5 條
主辦機關依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補貼民間機構所需貸款利息,以該貸款用途係支應民間機構興建、營運公共建設所需中長期資金為限。但不包括土地購置成本所需貸款金額。
民間機構於支付金融機構貸款利息後,應檢具利息支付證明及貸款資金用途說明文件,始得向主辦機關申請核付補貼利息。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