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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商業團體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合作及人民團體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5 條
縣(市)商業會由左列會員組織之:
一、縣(市)商業同業公會。
二、縣(市)內經政府核給登記證照,而無縣(市)商業同業公會組織之公司、行號。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