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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5 條
國民大會代表當選證書,由選舉總事務所製交各上級選舉機關,將當選人
像片二張一貼於存根上,一貼於當選證書規定位置,蓋印分發,並於像片
右下角加蓋印章,其存根分交各主管選舉機關存查。
當選證書式樣,依附式四之規定。
(編 註:附式四請參閱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 (83年5月版) (二)
第 838-840 頁)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