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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省縣自治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5 條
省政府、縣 (市) 政府、鄉 (鎮、市) 公所依法應為之行為而不為,其適
於代行處理者,各該自治監督機關得命其於一定期限內為之,如逾期仍不
為者,各該自治監督機關得代行處理。但情況急迫時,得逕行代行處理。
前項自治監督機關之代行處理辦法,由內政部會同中央相關主管機關擬訂
,報請行政院核定。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