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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九二一震災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5 條
不動產登記名義人因震災死亡,其繼承人辦理不動產繼承登記時,得免檢
附遺產稅繳 (免) 納證明書。
依前項規定辦理不動產繼承登記者,於遺產稅未繳清前不得處分或設定負
擔。但申請政府災區優惠貸款而設定抵押權者,不在此限。
前項情形,登記機關應於土地登記簿及建物登記簿其他登記事項欄加註之
。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