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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事務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5 條
本機關人員調案依左列規定:
一、調案按一單一案填具調案單,經單位主管簽章後調閱。
二、調閱非主管案件,其調案單應會原主管單位,或陳奉幕僚長以上長官
核准。
三、調閱機密案件,應陳奉幕僚長以上長官核准。
四、調案人對所調檔案,應負保密及妥善保管之責,不得毀損或轉借。未
經陳准,並不得影 (複) 印。
五、調案人離職時,應將所調之檔案全部歸還。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