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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保安處分執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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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矯正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4-1 條
停止作業日如左:
一、國定例假日。
二、直系親屬及配偶喪七日,三親等內旁系親屬喪三日。
三、其他認為必要時。
就炊事、灑掃及其他特需急速之作業者,除前項第二款規定外,不停止作業。
入強制工作處所後三日及釋放前七日,得免作業。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