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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教人員保險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考試 > 銓敘部 > 保險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4 條
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所稱離職退保,指被保險人因退休(職)、資遣以外原因,離卸參加本保險職務,且未於三十日內再參加本保險。
前項離職不含因停職(聘)、休職或留職停薪等未確定離職之情形。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