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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固定式起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4 條
前條攀登梯或其他起重機之攀登梯,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踏板應等距離設置,其間隔應在二十五公分以上三十五公分以下。
二、踏板與伸臂及其他最近之物間之水平距離,應在十五公分以上。
三、踏板未設置側木者,應有防止足部橫滑之構造。
四、通往上方走道、檢點台之部分,應設高出該處地板面七十五公分以上之側木,且其前端應彎向各該處所地板面。
五、長度超過十五公尺者,每十公尺以內設一平台。
六、高度超過六公尺時,應於距梯底二公尺以上部分設置護籠或其他保護裝置。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