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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農業金融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業金融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4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設有信用部之農、漁會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未出資全國農業金庫。
二、信用部未依第三十一條第四項規定比例,將餘裕資金轉存全國農業金庫,或違反第三十一條第五項規定,營運資金未向全國農業金庫申請融通。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