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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糧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4 條
市場應自行訂定財務稽查規定;當地主管機關應對市場財務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稽查。市場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財務稽查應就下列事項為之:
一、預算執行之稽查。
二、辦理決算之稽查。
三、會計處理之稽查。
四、現金出納處理之稽查。
五、帳務處理之稽查。
六、產業設備處理之稽查。
七、其他有關財務事項之稽查。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