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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營養師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4 條
本法修正施行前已立案之營養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應於本法修正施行之日起三年內,依本法規定完成改組;已立案之省營養師公會應併辦理解散。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