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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船舶登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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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4 條
有左列情事之一時,所有權之登記人,應聲明事由,檢具證明文件,申請註銷登記:
一、船舶滅失或報廢時。
二、船舶喪失中華民國國籍時。
三、船舶失蹤歷六個月或沉沒不能打撈修復時。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