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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船舶檢查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4 條
船舶在國外經驗船機構依本法施行特別檢查合格後,應將船舶各部門檢查之情形,作成檢查報告,一式三份交船舶所有人、船長及寄送航政機關。
船舶所有人或船長除將一份留存船上備查外,另一份據以向航政機關申請核發或換發船舶檢查證書。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