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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海商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4 條
載貨證券,應載明下列各款事項,由運送人或船長簽名:
一、船舶名稱。
二、託運人之姓名或名稱。
三、依照託運人書面通知之貨物名稱、件數或重量,或其包裝之種類、個數及標誌。
四、裝載港及卸貨港。
五、運費交付。
六、載貨證券之份數。
七、填發之年月日。
前項第三款之通知事項,如與所收貨物之實際情況有顯著跡象,疑其不相符合,或無法核對時,運送人或船長得在載貨證券內載明其事由或不予載明。
載貨證券依第一項第三款為記載者,推定運送人依其記載為運送。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