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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4 條
工業主管機關開發之工業區,其土地或建築物之租售價格及區內原有工廠
應負擔之開發建設費用,除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之配售社區用地外,由
各該開發工業區之工業主管機關審定。
工業區土地或建築物租金之計算,不受土地法第九十七條及第一百零五條
之限制。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