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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經濟部商品檢驗局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4 條
財物經管或使用,遺失或損壞其所保管財物時,除因災害或因不可抗力經
查屬實者外以責令賠償相同財物為原則,其無相同財物可賠償時,應以毀
損財物之市價為標準,按各財物規定壽限及其已使用時間折舊計算,其折
舊低於三○%時均按三○%計算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