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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校園霸凌防制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4 條
專科以上學校師對生霸凌事件,學校作成終局實體處理後,除依第五十五條規定應報主管機關核准者外,應於十個工作日內以書面載明事實及理由,通知行為人及被行為人,並一併提供調查報告。
學校應告知行為人不服終局實體處理之救濟方法、期間及其受理機關。
學校應告知被行為人不服終局實體處理之陳情方法、期間及其受理機關。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