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1/24 08:21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關稅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4 條
納稅義務人得以暫准通關證替代進口或出口報單辦理貨物通關,該貨物於暫准通關證有效期限內原貨復運出口或復運進口者,免徵關稅。逾期未復運出口者,其應納稅款由該證載明之保證機構代為繳納;逾期復運進口者,依法課徵關稅。
適用暫准通關證辦理通關之貨物範圍、保證機構之保證責任、暫准通關證之簽發、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