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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一百十三年八月七日制定全文 78 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人事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4 條
復審決定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復審人姓名、服役單位、職階或職業、住居所或服役單位之駐地。
二、有法定代理人或復審代理人者,其姓名、職業、住居所或事務所。
三、主文、事實及理由;其係不受理決定者,得不記載事實。
四、參與決定之權保委員姓名。
五、年、月、日。
復審決定書之正本,應於決定後十五日內送達復審人及原處分機關。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