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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人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4 條
本條例第九條所定免職,規定如下:
一、奉准調職、退伍、除役或解除召集者,自調職、退伍、除役或解除召集之日起免職。
二、作戰、因公或因病死亡者,自死亡之日起免職。
三、被俘者,自被俘之日起免職。
四、經核准參加公職競選者,自核准之日起免職。
五、經核准任軍職以外之職務者,自核准之日起免職。
六、停職屆滿三個月者,自屆滿之翌日起免職。
七、因喪失國籍原因免官者,自免官之日起免職。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