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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地政士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4 條
本法施行前,領有直轄市、縣(市)政府核發土地代書人登記合格證明或領有代理他人申辦土地登記案件專業人員登記卡,而未申領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證書者,應於本法施行後一年內申請地政士證書,逾期不得請領。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