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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臺灣地區基本圖測製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4 條
水準測量之平差,採用精密最小二乘法。每一水準線,自一已知水準點開
始,經各測點至另一已知點,或回復至原點,其高程應閉合。每測段間往
測與回測之觀測差數在規定限度12 mm K 以內者 ( K為水準路線長公里數
) ,按路線長度成正比配賦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