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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輸出業同業公會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4 條
聯合會以公會為會員,每一會員得派代表一人,但依前條會員所納會費在
同會會員所納最低額兩倍以上者,得加派一人,以後每增兩倍,遞加一人
。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