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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工業團體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合作及人民團體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4 條
本法施行前已成立之工業團體,依本法第六十八條之規定改組時,其理事監事之任期,應重新計算,改組前之任期不予併計。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