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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工業團體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合作及人民團體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4 條
全國工業總會由左列團體會員滿五十單位時組織之:
一、省(市)工業會。
二、未組織全國各業工業同業公會聯合會之特定地區工業同業公會。
三、全國工業同業公會。
四、全國各業工業同業公會聯合會。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