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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民法官選任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刑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4 條
法院得事先將候選國民法官分組後,對各組到庭之候選國民法官以全體、部分或個別方式詢問之。
前項情形,法院得視實際需要,通知各組候選國民法官於不同時間到庭。
法院得通知各組候選國民法官至不同場所報到,並依序於不同場所進行詢問。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