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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少年及家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4 條
諭知保護處分之裁定書,應於理由內分別記載下列事項:
一、認定應付保護處分事實所憑之證據及其認定之理由。
二、對於少年有利之證據不採納者,其理由。
三、依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各款諭知保護處分所審酌之必要性、相當性及執行方法之理由。
四、對於少年調查官到庭陳述意見不採納者,其理由。
五、諭知沒收或附隨處分者,其理由。
六、適用之法律。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