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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省縣自治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4 條
省政府辦理委辦事項違背中央法令、逾越權限者,由中央主管機關報請行
政院予以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
省政府辦理自治事項違背法律者,由中央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予以撤銷、
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
縣 (市) 政府辦理委辦事項違背中央或省法令、逾越權限者,由省政府予
以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
縣 (市) 政府辦理自治事項違背中央或省法規者,由省政府予以撤銷、變
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
鄉 (鎮、市) 公所辦理委辦事項違背中央、省或縣法令、逾越權限者,由
縣政府予以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
鄉 (鎮、市) 公所辦理自治事項違背中央或省法規、縣規章者,由縣政府
予以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
第二項、第四項及第六項之自治事項有無違背中央或地方法令發生疑義時
,由司法院解釋之。
前項情形,在司法院解釋前,中央主管機關或自治監督機關,不得予以撤
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