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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法官法
EN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行政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4 條
前條所列機關應於受理異議之日起三十日內,作成決定。
對於前條第一項之異議所作之決定,應依原決定程序為決議。
法官不服前條所列機關對異議所作之決定,應於決定書送達翌日起三十日內,向職務法庭起訴。
前條所列機關未於第一項期間內作成決定時,法官得逕向職務法庭起訴。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