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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九二一震災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4 條
災區居民因震災毀損而經政府認定之房屋及其土地之原購屋貸款,得先依
緊急命令第二點相關規定之優惠貸款額度範圍內,予以利息補貼,如有餘
額仍得適用緊急命令第二點相關規定。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