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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組織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3-4 條
少年調查官應服從法官之監督,執行下列職務:
一、調查、蒐集關於少年事件之資料。
二、對於責付、收容少年之調查、輔導事項。
三、出庭陳述意見。
四、其他法令所定之事務。
少年保護官應服從法官之監督,執行下列職務:
一、掌理由少年保護官執行之保護處分。
二、其他法令所定之事務。
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得相互兼理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