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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旅行業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觀光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3-1 條
依前條第三項規定投保履約保證保險之旅行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於接獲交通部觀光局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依同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金額投保履約保證保險:
一、受停業處分,停業期滿後未滿二年。
二、喪失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觀光公益法人之會員資格。
三、其所屬之觀光公益法人解散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不足以保障旅客權益。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