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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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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訓練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3 條
技能競賽選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頒給其提名單位、培訓單位及訓練老師獎狀:
一、獲中央主管機關舉辦技能競賽成績前五名、佳作、正取或備取國手。
二、獲國際技能競賽、國際展能節職業技能競賽或亞洲技能競賽優勝成績以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