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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異常氣壓危害預防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3 條
雇主使勞工從事潛水作業時,應供給下潛或上浮使用之安全索,並監督勞工確實使用。
前項安全索,應依減壓站之停留深度以木標或布條作記錄。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