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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工廠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勞動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3 條
有中華民國國籍之工人,年滿二十歲在廠繼續工作六個月以上者,有被選
舉為工人代表之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