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1/22 15:35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農會人事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民輔導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3 條
農會編制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農會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考核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一、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四條至第二十條規定所為之請求。
二、因職業災害治療休養而由農會給予公傷病假。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